臨時工廠登記者如屬修法後所認定之非屬低污染者,是否仍能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條文第 28 條之 6 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
本次修法秉持「不新設、不污染及不危及公安」之輔導原則,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條文第 28 條之 7 第 3 項規定,有關低污染之認定基準、前條規定(臨時工廠登記業者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之申請條件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目前由經濟部會集有關機關研商中,尚待相關子法訂定後,方能確立。 |
我是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業者,如果有擴廠情況該怎麼辦? |
依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5 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不得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先予敘明。 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條文第 28 條之 6 規定,已取得臨時登記工廠者,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得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2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 2 年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故本法僅規定臨時工廠登記業者在原登記事項範圍內可直接申請特定工廠登記,至於臨時工廠登記擴廠者,倘欲依本次修法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則須將現行工廠之全部廠地範圍納入檢討,符合 105 年 5 月 19日以前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者再依法申請納管、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及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
我是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業者,要申請特定工廠登記,請問市府什麼時候開始受理申請?需準備哪些文件? |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條文第 39 條第 2 項,工廠管理輔導法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27 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故本局於該施行日期起始能受理申請,目前中央初步規劃施行日期預定於 109 年 1 月 1 日。 另相關申請應備文件及申請流程尚待經濟部訂定相關子法,待子法訂立後方能確定,並將公告於本局網站供民眾下載使用。 |
臨時工廠登記將於明(109)年 6 月 2 日屆滿,我是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業者該怎麼辦? |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條文第 28 條之 6,已取得臨時登記工廠者,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得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中華民國108 年 6 月 2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 2 年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另依修正條文第 39 條第 2 項,工廠管理輔導法中華民國 108 年6 月 27 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故本局於該施行日期起始能受理申請,目前中央初步規劃施行日期預定於 109 年 1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