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的工廠依法申請納管、改善及特定工廠登記,並辦理用地變更完成後,因故無法繼續營運,是否能移轉予他人使用? |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條文第 28 條之 9 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條文第 28 條之 11 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依法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後,得依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工廠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前項登記時,依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附加該工廠限於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之負擔。 業者倘依法完成用地變更及一般工廠登記後,即不受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條文第 28 條之 9 規定之限制,且本法並未就用地變更後限制移轉,惟依第 28 條之 11 規定,後續使用者僅限作低污染工廠使用。 |
用地變更回饋金怎麼計算? |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條文第 28 條之 10 第 5 項規定,有關用地變更回饋金之計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目前由經濟部會集有關機關研商中,尚待相關子法訂定後,方能確立。 |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條文第 28 條之 10 的群聚地區如何定義? |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條文第 28 條之 10 第 5 項規定,有關群聚地區之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目前由經濟部會集有關機關研商中,尚待相關子法訂定後,方能確立。 |